《立法法》第八十七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本法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本法第八十九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本法第九十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 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本法第九十一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 权限范围内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