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朝田亩制度》
《天朝田亩制度》是最能体现太平天国社会理想和这次农民起义特色的纲领性文件。它确立了平均分配土地的方案,即根据“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的原则,将土地按亩产高低划分为9等,好坏搭配,按人口平均分配。凡16岁以上的男女,每人皆可分得一份数量相同的土地,不满16岁的减半。《天朝田亩制度》规定,农、副业产品的生产与分配,都以农村政权的基层组织“两”来实行管理,每25户为1“两”。
《天朝田亩制度》实际上是起义农民提出的一个以解决土地问题为中心的比较完整的社会改革方案。
一方面,《天朝田亩制度》的主张,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社会的基础即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表现了广大农民要求平均分配土地的强烈愿望,是对以往农民战争中“均贫富”“等贵贱”和“均平”“均田”思想的发展和超越,具有进步意义。
另一方面,它并没有超出农民小生产者的狭隘眼界。它所描绘的理想天国,仍然是闭塞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传统生活方式;同时又是一个没有商品交换的和绝对平均的社会。这种社会理想,具有不切实际的空想的性质。而《天朝田亩制度》中的平分土地方案即使在太平军占领地区也并未付诸实施。
《民报》发刊词
1905年11月,在同盟会机关报《民报》发刊词中,孙中山将同盟会的纲领概括为三大主义,即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后被称为三民主义。
民生主义即社会革命,指的是“平均地权”,也就是核定全国土地的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革命后的增价,则归国家,为国民共享。国家还可按原定地价收买地主的土地。革命派试图探讨一种一劳永逸的办法,既使中国富强,又避免产生贫富悬殊的现象,避免社会危机。但是,“平均地权”并非将土地所有权分给农民,没有正面触及封建土地所有制,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土地要求,在革命中难以成为发动广大工农群众的理论武器。
国民党一大宣言
1924年1月,国民党一大在广州召开,大会通过的宣言对三民主义作出了新的解释:在民族主义中突出了反帝的内容,强调对外实行中华民族的独立,同时主张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在民权主义中强调了民主权利应“为一般平民所共有”,不应为“少数人所得而私”;把民生主义概括为“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两大原则(后来又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主张),并提出要改善工农的生活状况。
《井冈山土地法》和《兴国土地法》
1928年12月,毛泽东在井冈山主持制定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土地法,以立法的形式,首次肯定了广大农民以革命的手段获得土地的权利。由于缺乏经验,这个土地法关于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禁止土地买卖等方面的规定,并不适合中国农村的实际。
1929年4月,毛泽东在兴国主持制定第二个土地法,将“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是一个原则性的改正,保护了中农的利益使之不受侵犯。
《五四指示》和《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史称《五四指示》),其基本内容是要坚决地支持和引导广大农民群众,采取各种适当方法,使地主阶级剥削农民而占有的土地转移到农民手中;用一切方法吸收中农参加运动,绝不可侵犯中农土地;一般不变动富农土地,对富农和地主有所区别;不可将农村中反对封建地主阶级的方法,运用于城市中反对工商业资产阶级的斗争。这就将党在抗日战争时期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改变为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这一政策的提出,标志着解放区在农民土地问题上,开始由抗日战争时期的削弱封建剥削,向变革封建土地关系、废除封建剥削制度的过渡。这是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重要改变。在此之后,通过开展清算斗争等,到1947年下半年,解放区即有2/3的地区基本上解决了农民的土地问题。
1947年7月至9月,中国共产党在河北省平山县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和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1950年至1953年春,在新解放区进行土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了这次土改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土改中对待富农的政策,由解放战争时期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这次土改使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包括老解放区农民在内)无偿地获得了约7亿亩土地和大量其他生产资料,占中国绝大多数人口的农民群众获得了翻身解放。这次土地改革运动是我国历史上规模最大,也是历次土改运动中进行得最好的一次。
《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
中共中央在1953年12月通过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总结互助合作运动的经验,概括提出引导农民走向社会主义的几种过渡性经济组织形式。
第一是互助组,这具有社会主义的萌芽;
第二是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土地及牲畜、大农具私有的基础上土地入股、统一经营,有较多的公共财产,实行土地分红和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这具有半社会主义的性质;
第三是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将土地及其他主要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集体劳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这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
《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1979年9月,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保障基层干部和农民因时因地制宜的自主权,发挥其主动性。在中共中央的支持和推动下,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各地逐渐推广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