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民法典》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吉林临江华图
事业单位招录考试_事业单位考试_《民法典》物权变化3
临江华图 | 2021-03-07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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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民法典》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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