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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洮南华图 | 2021-03-17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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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性原则 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 中国公民
年满十八周岁
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不能行使选举权的三种情况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无选举权)
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实际上有选举权)
精神病人(实际上有选举权)
平等原则 含义 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投票权。
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情况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
不得歧视和非法限制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更加着眼于实质上的平等 实行同票同权原则,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以及保证各地、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
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选出;选出的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对原选举单位负责。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选出的代表受选民监督,对选民负责
秘密投票原则 无记名投票
同意、不同意、弃权、另选他人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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