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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事业单位考试:具体行政行为

洮南华图 | 2021-03-22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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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征收

  (一)行政征收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的特征有:(1)行政征收是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单方具体行政行为;(2)其实质在于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3)其实施必须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

  (二)行政征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两者区别主要在于:(1)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2)从行为的标准看,征收的标准一般仅限于财产;而征用的标准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3)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征收是无偿的;而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2.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

  两者在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是相同的,都表现为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对方财产的所有权,而且最终表现为实际取得了相对方财产的所有权。但二者亦存在以下区别:(1)行政征收是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条件;而行政没收只能以相对方违反行政法的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2)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征收属于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而没收则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一种。(3)两者在行为的连续性上不同。征收只要据以征收的事实依据存在,征收行为就可以一直延续下去,往往具有连续性;而对没收来说,对某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性没收处罚。

  3.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

  行政征购是指行政主体以合同方式取得对方财产所有权并对之支付一定价金的一种行政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l)行为的性质不同。征收是单方行政行为;而征购是属于双方行政行为,即行政合同行为。(2)权力义务关系不同。在行政征收中,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力义务显然不对等,一方享有征收权,另一方负有缴纳义务;在行政征购中,当征购合同成立后,双方的权力义务基本对等,行政主体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同时必须依约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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