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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洮南华图 | 2021-04-08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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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力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 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这一原则包括:(l) 公民的民事权力能力一律平等;(2)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 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原则包括:(1)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自愿;(2)选择行为内容和相对人的自愿;(3)选择行为方式的自愿;(4)违反自愿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三)公平原则

  《民法通则》第 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力义务及其民事责任承担等。

  (四)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包括:(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力和义务; (2)在合同解释上,应以诚实信用为原则; (3)以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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