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第一节 教育目的
一、教育目的概述
(一)教育目的的概念
教育目的是对受教育者的总的要求,规定了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什么样的人,是培养人的质量规格标准。教育目的一般由国家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指导一定时期的各级各类教育工作。
广义的教育目的是指人们对受教育者的期望,即人们希望受教育者通过教育在身心诸方面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国家和社会教育机构、家长、教师等对新一代寄予的期望都可以理解为广义的教育目的。狭义的教育目的是国家对培养什么样人才的总的要求。各级各类学校无论具体培养什么领域和什么层次的人才,都必须努力使所有学生都符合国家提出的总要求。
(二)教育目的与教育方针的关系
教育方针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根据政治、经济要求,明令颁布实行的一定历史阶段教育工作的总的指导方针或总方向。教育方针是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全国各级各类教育的目的和必须遵循的准则,是指导整个教育事业发展的战略原则和行动纲领。教育方针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三个组成部分:
1.教育的性质和服务方向;2.教育目的;3.实现教育目的的基本途径。由此可见,教育方针可能是独立的,也可能一肩二任,方针中包含着教育目的,发挥着教育方针和教育目的的双重作用。而且,在更多的情况下,方针和目的通用,两者融为一体。它们在对教育社会性质的规定上具有内在一致性,都含有“为谁培养人”的规定性,都是一定社会(国家或地区)各级各类教育在其性质和方向上不得违背的根本指导原则。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教育方针所含的内容比教育目的更多些。教育方针除了包含“为准培养人”和“培养怎样的人”外,还含有“怎样培养人”的问题和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2.教育目的在对人培养的质量规格方面要求较为明确,而教育方针则在“办什么样的教育”和“怎样办教育”方面显得更为突出。教育目的位居于方针之下,是关于各级各类教育培养的人的目标与规格,它规定了该层次该类别的教育应该把受教育者培养成适合什么领域需要的人。
2010年7月29日,党中央、国务院正式颁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简称《纲要》)。《纲要》指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国当前的教育方针。
二、教育目的的意义与作用
(一)教育目的的意义
教育目的是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它贯穿于教育活动的全过程,对一切教育活动都有指导意义,也是确定教育内容、选择教育方法和评价教育效果的根本依据。
(二)教育目的的作用(功能)
1.导向作用
教育目的不仅为受教育者指明方向,预定发展结果,也为教育工作者指明工作方向和奋斗目标。因此,教育目的无论是对受教育者还是教育者都具有目标导向作用。
2.激励作用
教育目的不仅能指导整个教育实践活动过程,而且能够激励人们为实现共同的目标而努力。教育目的本身包含对学生成长的期望和要求,因此对学生的发展具有很大的激励作用。
3.评价作用
教育目的是衡量、评价教育实施效果的根本依据和标准。评价学校的办学水平、办学效益,检查教育教学工作的质量,评价教师的教学质量和工作效果,检查学生的学习质量和发展程度等,都必须以教育目的为依据和标准来进行。
三、教育目的的层次结构
教育目的是各级各类学校遵循的工作总方针,但各级各类学校还有各自的具体工作方针,这便决定了教育目的的层次性。教育目的包括三个层次:国家的教育目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和教师的教学目标。
(一)国家的教育目的
国家的教育目的居于第一个层次,它是由国家提出来的,其决策要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一般体现在国家的教育文本和教育法令中。
(二)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
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居于第二个层次,它是根据国家的教育目的制定的某一级或某一类学校、某一专业对人才培养的具体要求,是国家教育目的在不同教育阶段、不同级别的学校、不同专业方向的具体化。
1.各级各类学校培养目标的确立
根据各级各类学校的任务确定的对所培养的人的特殊要求习惯上称为培养目标。它是由特定的社会领域和特定的社会层次的需要决定的,各级各类学校要完成各自的教育任务,必须制定各自的培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