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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吉林省-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长岭华图 | 2021-06-10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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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般规定

  (1)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

  (2)原则上,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3)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罚款的收缴

  (1)罚缴分离

  罚缴分离,是指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对上述原则规定的例外情形,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和收缴办法办理。

  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返还。

  (2)当场收缴

  ①当场收缴的适用情形

  第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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