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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吉林省-三支一扶公共基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长岭华图 | 2021-06-10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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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1)《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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