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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
2.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违纪违法行为。
3.身心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岗位所需要的基本素质。
4.年龄原则上在35周岁及以下(1985年7月9日以后出生),出生日期以本人二代身份证为准。地级市及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或在公办、民办中小学校一线教学连续10年以上的经验丰富教师,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及以下(1980年7月9日以后出生)。
5.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含专升本),具有相应学位证书,专业对口,具有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校医及财务岗位的具体要求见岗位条件)。
6.普通话水平应具有二级甲等及以上证书(体育学科为二级乙等及以上)。英语学科应具有专业八级证书。
7.在2012年2月25日以前,在新区所属公办中小学校工作的已认定为辞退代课教师,并且具有义务教育段教师资格证人员纳入招考范围,适当放宽年龄标准(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学历标准(中专及以上),详见附件3。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人员;
2.受到党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正在接受审查人员;
3.全日制在读的非2021年毕业生(2022年1月1日后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考生);
4.现役军人;
5.“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等未达到现工作地、单位或岗位要求最低服务年限的人员;
6.服务期未满的现任“特岗教师”;
7.具有精神类、心理类疾病史或有传染类疾病尚未康复以及不符合教育教学需求的其他类疾病人员;
8.本人或家庭成员有较为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情况;
9.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回避情形
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以及招聘工作所有参与方,可能影响公正的特定关系人需要回避的,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