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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关于犯罪未完成状态的讨论

通榆华图 | 2021-07-13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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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种类与概念

  (一)犯罪预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特征

  (一)犯罪预备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实行了犯罪预备行为,即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

  2、犯罪预备行为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停止下来,即是说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

  3、犯罪预备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规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三)犯罪中止的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3、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三、区别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共同 犯罪未完成
特征 已经开始预备行为 尚未开始实行犯罪 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 已经开始实行犯罪 意志以外的原因失败 预备阶段、实施阶段 自动放弃 自动有效地终止
处罚原则 可以从减免 可以从减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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