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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债发生的原因之无因管理(2)

司法警官华图 | 2021-07-15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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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的事务

  管理人管理本人的事务基于一定的需要管理的客观事实状态,不以管理人与本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也无需考虑管理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包含着两个层面: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务必须有确定的主体,如果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如打扫街道卫生,则不构成无因管理;另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务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能够产生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既不耗费一定资财,也不获得一定的收益,例如仅为邻居看守房屋,这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自然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

  (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如在救火过程中导致管理人的手表进水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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