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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考试备考—不知名药物你敢用吗?

敦化华图 | 2021-07-27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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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王某因销售更改包装的“肠胃康颗粒”被公安机关查处,经过调查,刘某从2013年开始就将已更换药品成分的肠胃康颗粒销售向市场,包括各大知名药店和各个中小型医院也均有销售,目前已经对数位患者造成了身心损害,此事一经查证,造成了广大群众的恐慌,这些看上去“一本正经”的药品如何能鉴别真伪,我们又如何能从茫茫药海中把一些假药、劣药筛出去?

  今天华图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看一下药品管理相关内容以及假药、劣药的辨别。

  1.药品管理相关内容

  (1)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2)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3)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4)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当国内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相关部门可按规定紧急调用企业药品。

  (5)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6)禁止进口疗效不明确、不良反应大或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7)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后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药品可批准进口,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8)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生物制品、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等在销售前或进口时,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若检验不合格不予销售或进口。

  2.假药管理

  (1)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2)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均为假药。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②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③变质的;

  ④被污染的;

  ⑥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3.劣药管理

  (1)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均以劣药论处:

  ①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②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③超过有效期的;

  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⑤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不知名药物你敢用吗?大多数人的答案应该是:不敢用。对于普通人我们辨别出假药、劣药,但对于即将或者已经成为医院工作人员的小伙伴来说是必须要掌握的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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