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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备考资料:数罪并罚的原则

辽源华图 | 2021-08-07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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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罪并罚的原则

  (1)对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2)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数罪并罚时,分别量刑,以最重的罪为基础,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上限刑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采用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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