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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点: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

辽源华图 | 2021-09-11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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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1)国有独资企业:任免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2、对管理者兼职的限制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5)所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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