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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下半年黑龙江省考备考面试概述-公安职能监督方式

桦甸华图 | 2021-09-15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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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职能监督方式

  1. 内部监督

  督察制度: 公安机关督察机构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 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的制度。

  法制部门监督制度: 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 对下级公安机关、 本级公安机关所属业务部门、 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检查。

  公安行政复议制度: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提出申请, 由受理的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决定的法律制度。

  2. 外部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 (国家监督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检查, 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进行汇报, 提出批评、 意见、 建议或者做出决定。行政监察制度: 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法律、 法规、 政策、 决定、 命令以及行政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检察监督制度: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 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遵守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监督是为提高办案质量、 规范办案流程, 对公安派出所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包括侦查、 执行刑罚等进行检查监督。

  行政诉讼制度: 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 (包括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 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社会监督制度: 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 团体和公民个人等, 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通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提出批评、 建议和意见, 进行申诉、 检举和控告等形式进行监督。 包括人民政协的监督; 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监督; 公民个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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