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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华图: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选举制度

通化华图 | 2022-01-28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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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本篇文章为载体对宪法中的“选举制度”进行介绍分析,希望大家学有所得(注:文中涉及的“选举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且文中的“选举”仅指对于人大代表的选举)。我国的选举制度需要坚持四大基本原则:

  一、普遍性原则

  在我国选举权具有普遍性,只要同时满足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三个条件都是拥有选举权的。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得因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等的差异而差别对待。但是,需要注意,如果要参加选举投票,还需被列入选民名单。

  精神病人、犯罪嫌疑人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的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正受羁押、侦查、起诉、审判的犯罪嫌疑人经法院和检察院的决定,暂时停止行使选举权利);正在服刑的罪犯看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一律剥夺政治权利,但时间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平等性原则

  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给予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也是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此原则最核心的内容是:在一次选举中,一人一票且同票同权。

  三、秘密投票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秘密投票不是不公开投票,而是无记名投票,即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如若选民因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写;如是因为在选举期间外出无法参加投票的,则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当然,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四、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瘠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简单来说,国、省、市三级的人大代表选举为间接选举,县、乡两级的人大代表选举为直接选举。

  在直接选举中,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双过半)。在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全体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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