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因管理构成要件
1.管理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
法律上的义务,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管理人只要在没有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对被管理人的事物加以管理,才能构成无因管理。
(1)法定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医生对于手术台上病人的救助义务;消防队员对于火灾的避免义务。
(2)约定义务如涉他合同不构成无因管理:如张三与李四约定,李四为王五做一个椅子,李四为王五制作椅子就不构成无因管理
结论:第三人代为履行如有效合同则为履行合同义务,不构成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由于本身有法律上义务,而无因管理要求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
2. 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管理他人事务
(1)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可以分为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经济性事务,亦可为非经济性事务:前者如为他人买车,后者如修缮房屋
(2)排除情况:违法行为不行、不作为不行与专属行为(结婚)
(3)管理人管理事务是名义的问题,在此无论以管理人的名义还是被管理人的名义都可以。如果以本人名义的,则涉及无权代理的问题。如张三有一房屋,有出租的想法,因病住院,此事一直耽搁,李四为了张三的利益,以张三的名义出租给王五,此处张三构成无权代理,但是,并不妨碍张三与李四之间成立无因管理。
3.无因管理的主管构成要件:为他人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又称管理意思,指管理人知道其所管理的是他人事务,并欲使管理事务所产生的利益归于本人。通过管理行为避免被管理人利益受损的问题。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1.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
管理人自管理承担时起,就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为管理。管理人是否尽到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应结合管理的管理能力或水平、管理事务性质、社会通常管理常识综合判断。
(2)继续管理义务
(3)报告、计算以及移交管理成果义务
2.管理人的权利
(1)请求偿还必要费用
管理人有权请求为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利息
(2)损害赔偿请求权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收到的损害,由被管理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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