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分技巧

首页 > 吉林公务员考试 > 备考资料 > 高分技巧

2023公务员行测备考:常识速记之比较限制人身自由索债的情形

华图教育 | 2022-09-11 08:58

收藏

  随着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索债的情形成为了大家热议的话题,新法新规也是我们常识考试中的重点考点,此情形值得我们探讨。下面我们列举几个索债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

  合法债务做前提:

  情形一:索要的金额和所欠的金额相同,在给钱就放人的情形下,认定非法拘禁罪;

  情形二:索要的金额大于所欠的金额,认定绑架罪;

  情形三:以杀害或者伤害为目的要挟,认定绑架罪。

  非法债务做前提:

  有上述行为一律认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下面,我们列举几个例题做一下比较:

  1.王某为逼迫李某偿还高利贷,在李某家门口喷写“李某诈骗钱财死全家”,将印有“李某欠债还钱”的宣传纸在小区张贴,并到李某家中使用菜刀恐吓讨要高利贷债务。王某的行为构成( )罪。

  A.寻衅滋事

  B.催收非法债务

  C.发放高利贷

  D.毁坏财物

  【答案】B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

  第二步,催收非法债务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因此,选择B选项。

  2.甲欲购买乙的二手车,并支付给乙订金1万元。后乙反悔,却不归还甲的订金。甲多次索要无果,便邀其好友丙商量,由丙开车放风接应,于某日下午放学之时,将乙的7岁儿子强行带走,并向乙打电话索要订金1万元。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甲是主犯,丙是胁从犯

  B.甲、丙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C.甲、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D.对于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AB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A项:胁从犯是受胁迫而参与共同犯罪的人。本题中丙不是受胁迫而参与犯罪,所以不是胁从犯,丙在共同犯罪中起的是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A项错误,当选。

  B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甲、丙为了索要债务把乙的儿子带走,构成非法拘禁罪。B项错误,当选。

  因此,选择AB选项。

分享到

微信咨询

微信中长按识别二维码 咨询客服

全部资讯

copyright ©2006-2020 华图教育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