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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5月9日至2005年5月9日期间出生,含5月9日)。以本人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
6.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须于报名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和岗位要求的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及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书。在国(境)外取得学历的人员,须于报名前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
(二)岗位条件
1.符合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专业等其他条件。具有统招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
2.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由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设定,由用人单位负责解释。
(三)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报考,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
2.服务期限已满或无服务期限的在编在岗人员报考,须征得所在单位或有用人权限部门同意,并提供《同意报考证明》。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2.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未满五年的公职人员。
3.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考试组织部门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4.在读非2023年毕业生(2024年1月1日后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考生不视为2023年毕业生),统招普通高校在读的非2023年毕业生不得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5.“三支一扶”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未达到现工作地、单位或岗位要求最低服务年限(服务期)的人员。
6.现役军人。
7.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8.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9.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五)回避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所有参与方和可能影响公正的特定关系人需要回避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