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符合军队招录聘用文职人员的政治条件;志愿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履行职责
根据所任岗位,从事行政事务等管理工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工作,操作维护、勤务保障等专业技能工作;根据需要,参加军事训练和战备值勒;根据需要,在作战和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中承担支援保障任务,以及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履行义务
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努力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发扬军队优良传统,维护军队良好形象;认真履职尽责,团结协作,勤奋敬业,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科学文化、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提高职业能力;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根据需要,依法转服现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享有权利
获得勋章,荣誉称号,奖励,表彰以及纪念章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参加培训;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级)、辞退、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等;申请辞职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申请人事争议处理,提出申诉和控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身份定位
《条例》明确文职人员是指在军队编制岗位依法履行职责的非服兵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按照岗位性质分为管理类文职人员、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专业技能类文职人员。管理类文职人员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六、岗位设置
文职人员岗位类别,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能岗位。
(一)管理类岗位设置。管理类文职人员实行岗位职务层级与文员等级并行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管理类文职人员的岗位职务层级,由高到低分为七个层级,即军队文职部级副职、军队文职局级正职、军队文职局级副职、军队文职处级正职、军队文职处级副职、军队文职科级正职、军队文职科级副职。文员等级在军队文职局级以下设置,由高到低分为十二个等级,即一级文员至十二级文员。
(二)专业技术类岗位设置。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实行岗位职务层级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管理制度。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岗位职务层级的设置和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十三个等级,即专业技术一级至十三级。
七、教育管理
根据文职人员身份属性和岗位职责,按照统分结合,注重效能原则,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进一步对教育管理作出规范,营造干事创业良好环境。一方面,对与部队高度集中统一管理要求关联紧密的思想政治建设、安全保密、因公因私出国(境)、参加社团、日常管理、功勋荣誉表彰等内容,主要参照现役军人在相关军事法规制度中作出规范明确。另一方面,对与文职人员社会身份和个人权益关联紧密的学术交流、学术兼职、复核申诉、人事争议等事项,总体借鉴地方有关规定明确相关政策。
八、待遇保障
(一)工资待遇。建立统一的文职人员工资制度,在技术密集型单位可以实行绩效工资;对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市场化薪酬制度。
(二)住房保障。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社会化、货币化住房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文职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租住军队集体宿舍或者公寓住房。
(三)福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医疗补助和医疗保健政策,对符合医疗照顾规定条件的文职人员医疗待遇,在职时由军队负责落实,退休后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落实。按照军队规定享受探亲休假、交通补助、看望慰问、困难救济和子女入托等福利待遇。
(四)落户办理。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享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落户政策,专业技能类文职人员享受事业单位同类人员落户政策;进有条件限制的城市落户,由驻地省军区系统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相关落户办法。文职人员进北京市落户实行定额指标控制和积分排序办法。
(五)人才激励。建立文职人员岗位重要人才投保制度,允许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特殊专业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人才,符合中央和地方人才引进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中央和地方规定的人才奖励、安家落户、住房保障、补充保险等优惠待遇。
九、陆军文职人员招考报名条件
(一)政治条件。应聘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明确的基本条件。
(二)学历条件。应聘教学岗位的,一般应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双一流”建设高校或者建设学科的优先。应聘行政管理和教学辅助岗位的,一般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位。
(三)资格条件。应具有所聘岗位相应等级或上一等级专业技术资格,国家实行执行资格制度的岗位,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应届毕业生可不受此限制。其中硕士研究生以下学历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博士研究生学历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初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不作要求。
(四)年龄条件。应聘到科级副职以下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在35岁以下,应聘到科级正职和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在45岁以下。
(五)体格条件。应聘人员应当符合《军队选拔军官和文职人员体检标准》规定的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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