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报考指导

首页 > 吉林国家公务员考试 > 报考指导

公务员公安专业科目:收缴追缴扣押的区别

吉林华图 | 2024-08-30 15:06

收藏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公安专业考试中一直占据着重要比例。其中,收缴、追缴、扣押的区别是常考的知识点。接下来我们就对该内容进行梳理,帮助大家顺利备考。

  一、收缴

  收缴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依法接收缴获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财物的强制措施。如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和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

  二、追缴

  追缴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依法追回缴获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的法律措施。追缴有两种情况,一是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给被害人;二是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扣押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所以总结起来就是:扣押属于临时性强制执行措,收缴带有结论性的行政强制,追缴带有结论性的但非最终性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期限限制。

  【试题练习】1.人民警察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当立即:

  A.予以追缴 B.予以收缴 C.予以扣押 D.予以没收

  【答案】C。解析:《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前款规定的扣押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以及本章第七节的规定。胡本题答案为C。

  通过此题可知,这一考点出题的方式主要集中区别的情形,将这些理解记忆搞清楚便能够做对相关题目,得到分数。

分享到

微信咨询

微信中长按识别二维码 咨询客服

全部资讯

copyright ©2006-2020 华图教育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