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轻人有很好的创新意识,但浮躁、不踏实,缺乏稳重。”对此,谈谈你的看法。
2.有人提议要针对“虐待小动物致死”的不良行为立法,追究施虐者的法律责任,对此你是怎么看的?
3.社区内三楼的居民养狗,可狗总在一楼门口拉屎,故引起一楼不满,遂与三楼居民沟通,不想两方却因此事打了起来,你作为居委会人员,应如何调解?
【参考答案】
1.我认为,“年轻人有很好的创新意识,但浮躁、不踏实,缺乏稳重”,这句话道出了当下很多年轻人的通病。但是,也不是绝对的,还是有一些年轻人杜绝了上述“浮躁、不踏实与缺乏稳重”的毛病,很好地实现着自身的发展。同时,也应该看到,对于存在这些缺点的年轻人,随着岁月流转下个人素质的提升与社会阅历的增加,加之其他人的帮助提点,他们完全有能力摆脱这些不足。这些不足,如得到弥补与改善,不会成为制约个人与社会发展的顽劣祸端。
对于年轻人多有的“很好的创新意识”,年轻人自身、家庭、学校,乃至社会,都应该积极加以引导与利用,使创新真正成为属于年轻人的宝贵财富。相反,如果不加引导,任其肆意放大,这份独有的创新意识就会演变为浮躁、不踏实以及缺乏稳重。另一方面,对于作为普遍共性的以上不足,其他社会主体亦应当主动发挥自身能动性,积极帮助年轻人改正。在帮助其改正与完善的过程中,还要给予年轻人必要的信任。
2.针对“虐待小动物致死”的不良行为立法,追究施虐者的法律责任,对于这一提议,我表示赞同。
目前,我国法律在涉及保障生命权方面,主要是保障人的生命权以及部分珍稀物种,而对于经常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小动物则缺乏立法保护。这是造成当前小动物受虐致死事件增多的一个客观原因。没有专门的法律约束,使得一些丧失爱心的施虐者可以肆无忌惮地施虐。尽管法律并不是保护小动物不被虐待致死的主要手段,但是如果可以有法可依,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发挥作用。
我支持针对这一行为立法并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因,主要有:第一,小动物如同珍稀物种甚至人类本身一样,是鲜活的生命,应该具有维系生存的权利。这种生命权应该一样是不可以被人以不正当的方式随意剥夺的。第二,与珍稀物种相比,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许多小动物与人类的关系更为密切,可以说是人类严格意义上的自然界中的朋友。人类对于自然界认识的不断深化与升华,很大程度上源自于这些身边的小动物。也就是说,正是这些“身边的朋友”,无私地启迪着人类不断认识自然、探秘自然,也正是它们实现了人与自然的真正接触。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类施虐于动物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对人类自身的无情戕害。第三,迄今为止,法律仍然是当前惩戒一切不良行为最为有效的武器,这是由法律自身的特征以及社会的本质决定的。此外,法律还可以依据不良行为本身性质恶劣的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加以灵活的度量与定性。因此,如果该行为可以诉诸于法律,“虐待动物”的现象必将会有所改观。
通过以上对社会现状及立法原因的分析,我认为这项立法应该是必须且紧迫的。但是,如果有可能立法,还要清楚地把握法律执行的度,针对不同的虐待行为,给予不同的法律惩戒。
3.如果我是居委会人员,对于此事,总的处理原则是:息事宁人、分头劝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总体调解。
具体做法是:首先,平静双方情绪,规劝各自返家消气。其次,分头谈话,进行劝解。比如,劝说三楼养狗的居民。我要先表明自己也是一个爱狗之人,建立起与对方的融洽关系。进而可谈及对方也是有身份之人,如果换成是一般居民,恐怕即使不住在一楼,也不会喜欢一进楼门就看见狗屎。然后,我会接着赞扬三楼养狗的户主,即使养狗家里面也依然井井有条、非常干净,想必定是位“尊者”,又何必为些“狗屎”玷污了自家身份呢?其实只要对狗加以适当约束,将它带到无人的草坪或是其他方便的地方“入厕”,不用多长时间,聪明的狗就会自己养成习惯。你再让它去楼门口拉屎,它都不会去了。这样,您的身份与邻里关系两不失,岂不是绝佳的好事?另如,对于一楼的居民,我会告之,通过与三楼居民进行沟通,发现他们一家对于因为狗给你们带来的困扰本就有所歉意,可能是因为你们双方彼此间沟通的问题,才造成了不必要的误解,引来了一场争端。所以,现在他们希望我能代为出面,向你们一家表示歉意,并保证以后这类事情不会再发生了,因为他们也不喜欢这样。最后,我会用调侃的方式,请双方家庭派出代表作为行政专员,见面沟通,以证明我说话的真伪。相信在这种轻松氛围下,双方家庭会互相尊敬、握手言和。我也会借此表明自己代表居委会的一点希望,即希望双方家庭此番误会化解后,能够成为本社区营建和睦邻里关系的代表家庭,闲暇之余,可以以身作则、大力支持我们工作,共同创建美好社区。
以上就是我的调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