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 《民法典》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第四编 人格权"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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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录考试_事业单位考试_《民法典》人格权变化5
临江华图 | 2021-03-05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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