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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录考试_事业单位考试_《民法典》物权变化10

临江华图 | 2021-03-07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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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担保物权的修改变动

  1.扩大可质押财产范围,取消质押登记机关的规定;

  2.统一了动产抵押的设立及特殊效力规则;

  3.先租后抵,需转移占有才能对抗抵押权——明确在先设立的租赁关系不受抵押

  权影响的前提为:租赁物已转移占有;

  4.肯定了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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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取消对流押/流质条款的禁止性规定;

  6.统一了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

  7.明确规定同一财产上抵押权、质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8.新增抵押物价款债权人的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规定;

  9.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无需经抵押权人同意,同时确认抵

  押权的追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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