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担保物权的修改变动
1.扩大可质押财产范围,取消质押登记机关的规定;
2.统一了动产抵押的设立及特殊效力规则;
3.先租后抵,需转移占有才能对抗抵押权——明确在先设立的租赁关系不受抵押
权影响的前提为:租赁物已转移占有;
4.肯定了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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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取消对流押/流质条款的禁止性规定;
6.统一了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
7.明确规定同一财产上抵押权、质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8.新增抵押物价款债权人的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规定;
9.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无需经抵押权人同意,同时确认抵
押权的追及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