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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高频考点刑法部分

洮南华图 | 2021-03-19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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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犯罪的特征

  1.刑事违法性;2.法益侵害性;3.应受刑罚惩罚性。

  三、犯罪构成

  (一)犯罪客体

  是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作为和不作为);危害结果;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三)犯罪主体

  1.刑事责任年龄

  ① 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

  ②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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