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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直属事业单位新大纲《民法》热点预测

洮南华图 | 2021-03-19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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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考试中常见的非平等主体:(1)政府拨款、救灾;(2)纳税、缴税;(3)罚款。

  【判断题】

  1.《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单选题】

  2.下列不属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是( )

  A.甲、乙两个公司发生的租赁合同纠纷

  B.胡某与其弟弟之间因继承发生的纠纷

  C.杨某与其供职的公司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

  D.赵某与某行政机关之间因罚款数额发生的纠纷

  答案:1.错 2.D

  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单选题】

  1.以下关于民事权利能力正确的是( )。

  A. 民事权利能力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B. 自然人失去行为能力时丧失权利能力

  C. 自然人成年后享有权利能力

  D. 自然人患精神病即丧失权利能力

  答案: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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