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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考点解析

通榆华图 | 2021-07-08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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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它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它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二、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特点

  1、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2、只适用于基层法院

  3、简易程序的具体内容是对第一审程序的相对简化

  三、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基层法院管辖;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4、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注意】适用简易程序是“可以”,而非“应当”

  但是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不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四、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实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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