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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招聘考试:合营企业的解散

敦化华图 | 2021-07-29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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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上述第2、4、5、6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3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在第3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的一方,应当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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