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上述第2、4、5、6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3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在第3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的一方,应当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