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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录考试_事业单位考试_《民法典》合同变化11

临江华图 | 2021-03-05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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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 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 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 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

  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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